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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67號
TCDV,101,訴,667,201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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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琦戴龍寺因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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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