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劉玉琦
戴龍寺
被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七行「為繳管理費期數」記載,應更正為「未繳管理費期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