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81號
TCDV,101,訴,1481,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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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蘇逸隆
被   告 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1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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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