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54號
TCDV,101,訴,1454,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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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賴俊桔
代 理 人 胡靜宜
被   告 連忻倩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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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