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鮑宗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江濱發支付命令(本
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