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7號
TCDV,101,補,947,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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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鮑其生

被 告 林江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江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1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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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