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33號
TCDV,101,補,933,2012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上原告與被告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8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