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30號
TCDV,101,補,930,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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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曙
送達代收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巧悅室內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送達代收人 黃惠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4,713,0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47,2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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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