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18號
TCDV,101,補,918,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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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臺北網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繼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奇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75
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
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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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