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林蓮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宗、吳榮華、吳世欽、吳連邦、吳秀英、吳
金錢、吳惠美、吳惠甄、吳王雪犁、吳政隆、吳綢、吳金龍、吳
雅芳、吳惠描、吳三慶、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
、張吳也、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江吳網
、吳嬌梅、吳宗賢、吳進生、吳進長、吳珠、陳吳香、吳林省、
劉罕、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何成宗、何全
興、何嘉峻、何寶猜、何寶釵、何貞瑋、林杉、林阿煌、林麗雲
、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陳鈴誼、陳智偉、陳慧誼、顏文星
、顏文洲、顏玉霜、吳喜、吳過、蔡吳嬌、吳紡、吳正三、吳振
坤、吳振南、吳振炎、吳振丁、吳江水、白吳金花、林秀春、吳
明松、吳佳萍、吳姿葶、吳林檢、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
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松山、吳騰耀、吳朝嘉、
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曹林碧秀、林碧梅、徐麗華、吳志立
、吳献修、吳婷柔、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儀、吳靜婷、何松秀
、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吳依屏、盧麗珠、吳佰荏、吳孟宗
、吳孟松、吳若婷、吳朝、吳分、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
月珠、林愛、林梅芳、鄭阿綢、陳怡君、陳順健、王忠文、王伍
忠、王泉、王罔市、陳國龍、陳白東、陳秀美、陳麗花、陳秀玉
、陳秀珠、陳秀梅、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李菁、
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
瑾、吳四通、陳吳遷、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
樹根、吳麗花、吳詩、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
俊茂、胡俊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麗珍、吳燕三、吳
清華、吳水上、吳上仁、吳輝龍、吳市、吳妹、吳月麗、吳月理
、吳份、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
、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璧鍾、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
、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蔡青卉、吳彩琴、吳克儒
、吳金枝、吳東門、吳註然、吳啟川、吳昭松、吳春美、吳綉霞
、吳卿、吳心、吳柏榕、吳珮君、洪志龍、陳來好、吳夜南、洪
葉淑雲、吳金條、吳水金、吳錦順、吳朝元、江吳氣、賴吳鳳釵
、吳鳳嬌、吳鳳凰、吳金堆、吳邦貴、吳戊杞、吳壬申、吳聰偉
、吳聰孟、王盆、江支旋、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
江靜蕙、江衍茂、吳昭吉、吳聰明、吳聰禮、陳秀鳳、吳正道、
吳正壽、吳林玉鑾、吳子文、吳澤、吳連馨、吳鴻章、陳秀月、
吳明發、吳侑霖、陳素碧、蔣文富、吳煙木、吳敏南、吳敏順、
吳敏富、吳金敏、吳童蕊、卓吳絹、吳金香、阮吳素琴、吳義修
、吳義興、吳素卿、吳素真、吳世賢、吳景賢、吳素娟、吳素瓊
、蔡燈賢、蔡燈洋、蔡美穗、蔡世遠、吳碧玉、陳吳月雀、陳葉
罕、葉彩蓮、葉彩鳳、葉淑媛、葉國璋、葉國泰、葉寶媛、葉桂
枝、徐葉桂花、黃柑、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陳
苹茹、林士琪、吳柏諺、洪玉昭、吳富昇、吳長更、吳長治、吳
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
明衍、吳黃素玲、吳政雄、吳富雄、吳麗鈞、吳雅慧、吳其各、
吳金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自陳經核定為新臺幣223萬15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