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六九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送達不到。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 法 官 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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