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蔣佩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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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明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北區○○○○街50之2號」之 │
│ 送達代收人為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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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 ②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
│ 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
│ 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
│ 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已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得免重複提出) │
├───────────────────────────┤
│(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
│ 人。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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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又是否有共同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
│ ,應一併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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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聲請人之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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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納郵費新臺幣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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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一)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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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增減變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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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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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償還計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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