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
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87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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