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50號
TCDV,101,建,50,2012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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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
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87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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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