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07號
TCDV,101,家訴,207,201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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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徐慶中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魏淇芸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2,975元,惟訴訟中追加先位聲明,核其先位聲明
之標的價額為8,973,744元,應納裁判費為89,902元,原告僅繳
納52,975元,尚欠新台幣36,9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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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