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82號原 告 陳漢華被 告 陳彥文 陳彥任 陳柏元上 一 人 陳建忠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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