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82號
TCDV,101,家訴,182,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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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陳漢華
被   告 陳彥文
      陳彥任
      陳柏元
上 一 人 陳建忠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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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