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838號
TCDV,101,司聲,838,201206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莊良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 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處理,並正與債權人進行協商,處理公 司債務問題,故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 0年度司聲字第 200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12月6日止完結清算。另 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 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 清算事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 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1/1頁


參考資料
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