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趙貴旋
法定代理人 趙茂煜
趙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趙金生不幸於民國101年3月27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聲請鈞院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金生於101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胞弟趙茂煜之子,即為被繼承人之姪子等情,有前 揭書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非屬 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從而,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