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403號
TCDV,101,司票,2403,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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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意雯
相 對 人 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瑞達

      李政顯
      陳櫂竑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瑞達李政顯
陳櫂竑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樹林區,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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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