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354號
TCDV,101,司票,2354,201206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展群汽車
法定代理人 黃明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岳勲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是否為展群汽車?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㈡聲請人展群汽車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5月18日經授中字
第101320230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聲請事項欄所載債務人是否為黃明強?若有誤載請更正。
㈣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事項
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展群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