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126號
相 對 人 李瑤瓊
上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蔡秀卿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確認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發臺中文心路郵局第854號存
證信函是否係就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26號裁定提出
抗告。
(二)如上函之真意係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