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陳雍乾
相 對 人 周森雄
周吉雄
周德旺
周明雄
周明富
周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周慶炎於民國83年5月9日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6,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周慶炎 、周森雄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83年11月5日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 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周森雄、周吉雄、周德旺、周明雄、 周明富、周于惠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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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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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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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烏日區 ○○○段│ │ 128 │建│ 1908.36 │ 267/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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