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95號
TCDV,101,司拍,195,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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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王漢珍
代 理 人 林光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發函命於5日內補正 「⑴提出債務人王清祥、相對人王雅玲最新戶籍謄本⑵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到院參辦,且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同年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本件難據以認相對人現確為土地所有權 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 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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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