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啓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奉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JD0000000)之發票人是否為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如是,請提出向銀行購
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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