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652號
TCDV,101,司促,22652,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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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2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之2號


之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玲、陳文昌、陽淑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簽名或蓋章(大小章不得以影印代替)

㈢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文昌、陽淑貞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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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