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152號
TCDV,101,司促,22152,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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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玉水阮通杰蔡淑燕陳曼萍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阮通杰蔡淑燕陳曼萍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不得以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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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