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054號
TCDV,101,司促,22054,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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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54號
債 權 人 石聰義
指定送達處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紫瑩吳水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㈡敘明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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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