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
債 權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傳宗即銘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施傳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足以
釋明其住居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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