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451號
TCDV,101,司促,20451,201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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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1號
債 權 人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劉新光劉新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00年09月02日經授中字第1003247319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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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