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151號
TCDV,101,司促,20151,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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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正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如
有改名,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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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