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603號
TCDV,101,司促,19603,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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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03號
債 權 人 李聰榮

債 權 人 林建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
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
之裁判費。)
㈡各自請求債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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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