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904號
TCDV,101,司促,18904,2012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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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代 理 人 鄭人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如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 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7日經授中字第1003273245號 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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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公豪門廚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