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債 權 人 林家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正鋼企業社、廖煒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如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0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268797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債務人正鋼企業 社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1年5月 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 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1年5月24日起發生送達之 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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