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07號
TCDV,101,司促,16007,201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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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
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聲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㈢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 16日經授中字第100341409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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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