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賴安成
原 告 劉瑞霞
被 告 王智信
被 告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宋宏展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