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67號
TCDV,100,重訴,167,2012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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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永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
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16
7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即
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6,9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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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