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37號
TCDV,100,訴,737,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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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童榮得即大順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即反訴被告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 造):
(一)原告即反訴被告就其所主張追加工程部分之(1)第1頁估 價單8,886元、(2)第2至4頁估價單46,350元、(3)第5 至7頁估價單75,045元、(4)第11頁估價單55,925元等部 分是否已確實施作及交付被告即反訴原告一節,有無其它 舉證?
(二)就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本件依工作物性質無須交付,故應 適用民法第499條關於時效之規定之法律上意見。三、請被告即反訴原告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繕本請逕送對 造):
(一)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件工程標單「貳、二、1-7」及「肆 、26-28」等部分主張應扣減共計新臺幣105,754元,惟與 系爭工程標單上載金額不符,應予說明。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件工程標單「參、6」部分主張應扣 減共計新臺幣30,600元,惟與系爭工程標單上載金額不符 ,應予說明。
(三)就被告即反訴原告所主張「化糞池改善部分支出4,000元 」一節,請提出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未依兩造合約內容及圖 說內容施作致使被告即反訴原告需支付此部分必要修繕費 用之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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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