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志成
被 告 王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松根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73,22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20,
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