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57號
TCDV,100,訴,3157,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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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福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宗儒即育鼎商用不動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5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382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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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