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六О號
原 告 燕村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帥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發 票日為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票號IM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同)壹 拾肆萬肆仟柒佰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提示竟遭退票,經原告 屢次催付,僅償還參萬參仟捌佰元,尚欠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未給付,爰本於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三、法院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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