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 告 林泳鰡
訴訟代理人 劉俊婷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詠坤
王有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