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洪金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紀樹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萬55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