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20號
TCDV,100,訴,1220,2012062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紀樹旺
被 上訴人 洪金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53萬812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