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87號
TCDV,100,建,187,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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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87號
被   告 邱志豪即邱文忠之承.
上列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志豪邱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文忠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12月20日死亡,有卷 附除戶戶籍謄本可憑,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被告 邱文忠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告 迄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邱文忠之配偶劉彩禎、女兒邱曉紋邱雅婷均拋棄繼承,兒子邱志豪為被告邱文忠之唯一繼承 人,此有戶籍資料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37號拋棄繼 承、101年度司繼字第32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可稽,故 本件訴訟關於被告邱文忠自應由邱志豪承受訴訟,並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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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