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呂諭蘭
被 告 林家任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