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1108號
TCDM,101,金重訴,1108,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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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蓁
      巫慧蓁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㈠被告王美蓁巫慧蓁吳信宏(現經本院發佈通緝中)、洪 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 (以上七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等人,自民 國95年8 月起,由吳信宏負責主導策劃,設立:①「探極休 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其 公司原名稱為「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負責人原係吳信 宏透過蕭麗珠之關係,委請蕭麗珠之子李彥緯擔任。其後該 公司之董事長則改變更為陳保成,而李彥緯黃興洲則改掛 名為董事之職,洪懷祖則掛名擔任監察人)。②「夠夠拼國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 該公司掛名登記之負責人原為蕭恩喬,其後變更名稱為「亞 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璽國際事業公司」, 負責人仍為蕭恩喬)。而「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及「夠夠拼 國際事業公司」2 公司之執行長及實際之負責人均為吳信宏 ,負責提出吸金方案之全般計畫,並律定及指示下屬執行; 洪懷祖蕭麗珠陳保成黃興洲等人則又分別兼任前述2 公司之北區、中區及南區總監之職,除向各區所屬業務員轉 達吳信宏所提出之吸金方案外,並對外招攬投資之客戶,同 時督導各區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投資;李彥緯除掛名擔任「 探極休閒育樂公司」董事外,並隨同其母親蕭麗珠在2 公司 擔任業務之職;蕭恩喬則除掛名「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及 「亞璽國際事業公司」董事長外,並在「探極休閒育樂公司 」及「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2 公司擔任財務長,負責公司 資金之管理、運用等業務;而湯月霞則係擔任2 公司之行政 長,負責審視吸金契約之內容及客戶服務等業務事項;被告 王美蓁巫慧蓁則係擔任「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員工, 負責對外招攬投資之客戶。渠等因此共同基於吸收資金,違 反銀行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直接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遊說、



招攬,以進行投資為名義,從事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之不法 。其吸金之方式如下:
⒈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式 區分如下:
⑴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 案為每單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每個月有 205,000 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9 折即184, 500 元可以兌換成現金,總共可以領得23期,以2 年為期, 因為第1 期沒有付所以是23期。期滿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 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給上揭公司後,再退原繳會 費扣掉手續費1,100,000 元給原來的會員,退3,900,000 元 ;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扣掉手續費退費給 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3,900,000 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戶投資5,000,000 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143,50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2.87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435%),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⑵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為 每單位入會金200,000 元,每個月有8,000 點的紅利積點分 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以9 折即7,200 元之金額,兌換成現 金,以2 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部分未付,因 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種 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再退 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45,000元後之金額,即155,000 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 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元 計算之155,000 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客 戶投資200,000 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32 0,60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 .15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⑶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紀念卡」專案:合約律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金50,000元,每個月有2,000 點的紅利積 點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以9 折即1,800 元之金額,兌換 成現金,以2 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部分未付 ,因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 一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 再退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11,250元後之金額,即38,7 50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 樣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 元計算之155,000 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



客戶投資50,000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80 ,150 元 ,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 .15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⒉以「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名義招募會員部分,其方案之方 式如下:
⑴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白金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 方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00,000 元,每個月有41,000點的紅 利積點分給會員,會員亦可以選擇以9 折,即36,900元之款 項兌換成現金,以2 年為期,總共可以領得23期(第1 期未 付,故為23期)。期滿同樣有三種方式可領回入會之本金: 第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公司後,再退原 繳會費扣掉手續費222,500 元給原來的會員,退777,500 元 ;第二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跟前述情形一 樣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 777,500 元等值探極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 000,000 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取回本利和1,623,70 0 元,總報酬率達62.37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1.185%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⑵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創始會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案 為每單位入會金200,000 元,每個月有8,000 點的紅利積點 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以9 折即7,200 元之金額,兌換成 現金,以2 年為期,共可以領得23期(因第1 期部分未付, 因此為23期)。期滿則有三種方式,可領回入會本金:第一 種方式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予上揭公司後,再 退給會員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45,000元後之金額,即155,00 0 元;第二種方式為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 樣扣掉手續費退費給會員;第三種方式則係轉換成以每股10 元計算之155,000 元之等值探極休閒育樂公司之股票(總計 客戶投資200,000 元2 年「即23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 320,600 元,2 年總報酬率達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 30.15 %),以此方式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⑶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如意會員卡」專案:合約律定之方 案為每單位入會費100,000 元,每個月有4,000 點的紅利積 點分給會員,會員可以選擇以9 折即3,600 元兌領成現金, 總共2 年,亦可領得23期。期滿亦有三種方式領回本金:第 一種是自行轉讓會員卡,新的客戶繳錢給上揭公司後,再退 原繳會費扣掉手續費22,500元後,退還會員77,500元;第二 種是客戶委託公司代為轉讓,後面也都一樣扣掉手續費退費 給會員;第三種轉換成以每股10元計算的77,500元等值探極 休閒育樂的公司股票(總計客戶投資100,000 元2 年「即23



個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0,300 元,2 年之總報酬率達 60.3%,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30.15 %),以此方式誘使不 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⑷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會員」專案:係以加入鈦金 卡會員為名,入會費是125,000 元,每個月有2,900 點的紅 利積點加上2,500 元的賣場禮券分給會員,賣場是新光三越 、SOGO或是家樂福的禮券,相當於5,400 元的現金價值,總 共可以領得23期,以2 年為期,因為第1 期沒有付、最後1 期是結算後領4,000 股「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或價 值40,000元之現金(總計客戶投資125,000 元2 年「即23個 月」,最後可領回本利和164,200 元,2 年之總報酬率達31 .36 %,相當於週年利率高達15.68 %),以此方式誘使不 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入會。
⑸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部「鈦金卡加值會員」專案:其律定有 資格之限制,必須是鈦金卡的會員才能加入,入會費是每單 位100,000 元,每個月有4,000 點的紅利積點分給會員,會 員可以選擇可以兌換成4,000 元現金,沒有打折,總共可以 領得11期,以1 年為期,因為第1 期沒有付所以是11期,期 滿可領得500 股的「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之股票及現金70 ,000 元 (總計客戶投資100,000 元1 年,最後可領回本利 和123,000 元,相當於週年利率為23%),以此方式誘使會 員再次投資入會。
㈡渠等以滿足不同財力之投資人需求,規劃上揭吸金投資之方 案,向全國各地不特定投資人持續吸金。名義上使投資人入 會加入會員,發給紅利消費點數,實際上係將募得之資金, 擅自作為買賣其他公司之股票、投資不動產及其他休閒健身 產業,以套利賺取投機利潤,再依約定紅利點數9 折支付現 金,每個月均固定給付。以加入前揭「汎亞力高級休閒俱樂 部如意會員卡專案」為例,2 年期價差獲利60,300元(3,60 0 23+77,500-100,000) ,年報酬率高達30.15 %,遠 悖於金融機構2 年期存款利率百分之二(高於信用卡循環利 率20%),其紅利與本金顯不相當。而總計「探極休閒育樂 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 6 個帳戶,自95年9 月起迄今,總計召募有1,691 名之投資 人參加,其中包含告訴人鄭益妹徐香君等人,吸收之資金 金額達1,183,190,400 元。因認被告王美蓁巫慧蓁均涉犯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美蓁巫慧蓁被訴上開公訴意旨所稱之其 等為「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員工,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 聯絡,直接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遊說、招攬,從事違法吸金 等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 月 31日偵查終結後,以101 年度偵字第1313、1316號起訴書( 下稱前案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1 年2 月7 日繫屬 本院,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85 號案件審理中等 情,有該案起訴書影本、101 年3 月21日及5 月2 日準備程 序筆錄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58 號卷宗核對無訛。 本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於同年4 月23日偵結再向本院重行 起訴,並於同年5 月3 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查,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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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