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995號
TCDM,101,訴,995,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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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哲
      李啟豪
      鄧吉祥
      鄧吉富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3
29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58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李啟豪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鄧吉祥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鄧吉富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
一、李啟豪曾因㈠強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 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不服提起上訴,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22日駁回上訴確 定;又因㈡搶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2年7 月10日 ,以92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並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㈢詐欺案件,經本院簡易 庭於93年1 月5 日,以92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 定。上開㈠至㈢3 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1 月 15日確定,李啟豪並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7年4 月1 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98年2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鄧吉祥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簡易庭於96年1 月2 日,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7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減刑為有期 徒刑2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又因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於96年1 月4 日,以95年度訴字第754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確定,並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再 因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9 日, 以96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得易 科罰金確定;復因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 96 年2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 確定,並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前開㈠至



㈢6 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鄧吉祥就㈠ 至㈣7 罪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7年10月1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 付保護管束出監,98年1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鄧吉富曾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於98年10月2 日,以98年度易字第1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嗣於98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
二、黃崇哲明知自己曾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李明 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李啟豪明知自己曾於附表 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李明哲購買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鄧吉祥明知自己曾於附表二編號7 至15所示之 時間、地點,分別向李明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鄧吉富 明知自己曾於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時間、地點,受鄧吉 祥委託撥打電話向李明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代為收受 (李明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黃崇哲李啟豪、鄧吉 祥、鄧吉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9 月 15日,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7年6 月,李明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 於101 年1 月5 日,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均因懼於李明哲挾怨報復,而分別於李明哲上開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審判程序(本院99年度訴字第 3926號)中,各基於偽證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⒈①、⒉① 、⒊①、⒋①所示之本院合議庭審理期日,就審判長、檢察 官、辯護人所訊之有關渠等是否曾向李明哲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供前具結,而分別為如附表三編號⒈①、⒉①、⒊①、 ⒋①所示之虛偽陳述。渠等分別承前偽證之犯意,接續於10 0 年6 月30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更㈠字 第75號案件審理時,就該院合議庭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 就所訊之有關其等是否曾向李明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 具結,而分別為如附表三編號⒈②、⒉②、⒊②、⒋②所示 之虛偽陳述。均足以影響該案審理結果之正確性。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崇哲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 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崇哲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於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偵字第21329 號卷第75、76頁,本院卷第58、62頁 ),復有本院審理時之證人結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 理時之證人結文、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26號刑事判決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75號刑事判決、 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 字第21329 號卷第58-66 頁,本院98年度訴字第3926號卷第 3-8 、10、12-20 、26、27、29-32 、36頁,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75號卷第7-10、12-24 頁), 堪認被告等上開不利於己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並足資採為其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核被告黃崇哲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上開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按上訴人所為應成立偽證罪,該罪為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上訴人 雖先後二度偽證,然僅一件訴訟,應論以單純一罪,無連續 犯罪之可言(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偽證罪之本質係侵害國家司法權,原判決認定被告基於 單一之犯意,先後在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理中就同一事項具 結而為虛偽陳述,應視為同一個犯罪行為接續動作之實行, 而論以單純一罪,適用法則,自無不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 上字第4112號判決要旨參照)。於第一、二審審理時,供前 具結,先後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證述,仍僅 成立一偽證罪(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61 號裁定要旨參 照)。是被告黃崇哲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雖於本院審 理程序中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程序中,先後為如前 述之虛偽陳述,依上開說明,其所為仍應各僅成立單一之偽 證罪。又被告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前曾分別犯如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之罪刑,並各於98年2 月18日、98年1 月7 日、 98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35 頁),被告李啟豪鄧吉祥鄧吉富各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黃崇哲李啟豪鄧吉祥



鄧吉富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仍未依實陳述,除妨礙訴訟程 序之順利進行外,更徵其等藐視國家司法權之心態,殊不可 取,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等犯罪後已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中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態度尚可,暨考量渠等係基 於畏懼李明哲挾怨報復之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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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販毒所得│交 易 方 式 │
│ │ │(民國,│ │(新臺幣│ │
│ │ │下同) │ │,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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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崇哲│98年7月2│臺中縣大里│3500元 │黃崇哲以其持用之│
│ │ │日13時23│市(已改制│ │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至晚間│為臺中市大│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某時許 │里區,以下│ │用之0000000000號│
│ │ │ │仍以舊制記│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載)益民路│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 │ │ │上MIO美髮 │ │後,被告即於左列│
│ │ │ │沙龍店外 │ │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予黃崇哲,並收│
│ │ │ │ │ │取鄧吉祥交付之價│




│ │ │ │ │ │款3500元。 │
├──┼───┼────┼─────┼────┼────────┤
│ 2. │黃崇哲│98年7月 │臺中縣大里│3500元 │黃崇哲以其持用之│
│ │ │21日12時│市○○路上│ │0000000000號行動│
│ │ │15分至12│MIO美髮沙 │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時26分間│龍店外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 │ │ │ │ │後,被告即於左列│
│ │ │ │ │ │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予黃崇哲,並收│
│ │ │ │ │ │取鄧吉祥交付之價│
│ │ │ │ │ │款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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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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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販毒所得│交 易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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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啟豪│98年7 月│臺中縣大里│800元 │李啟豪以其友人張│
│ │ │22日13時│市大里橋上│ │榮權持用之098732│
│ │ │47分至14│ │ │1015號行動電話與│
│ │ │時26分間│ │ │被告所有持用之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購買海洛因│
│ │ │ │ │ │之事宜後,被告即│
│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
│ │ │ │ │ │列地點,販賣海洛│
│ │ │ │ │ │因予李啟豪,並收│
│ │ │ │ │ │取李啟豪交付之價│
│ │ │ │ │ │款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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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啟豪│98年8 月│南投縣草屯│500元 │李啟豪以000-0000│
│ │ │27日17時│鎮○○路中│ │204號行動電話與 │
│ │ │23分至17│原國小外面│ │被告所有持用之09│
│ │ │時37分間│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購買海洛因│
│ │ │ │ │ │之事宜後,被告即│
│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
│ │ │ │ │ │列地點,販賣海洛│




│ │ │ │ │ │因予李啟豪,並收│
│ │ │ │ │ │取李啟豪交付之價│
│ │ │ │ │ │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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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啟豪│98年8 月│臺中縣大里│1000元 │李啟豪以其友人張│
│ │ │28日11時│市仁愛醫院│ │榮權持用之098732│
│ │ │42分至12│外面 │ │1015號行動電話與│
│ │ │時29分間│ │ │被告所有持用之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聯絡購買海洛因│
│ │ │ │ │ │之事宜後,被告即│
│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
│ │ │ │ │ │列地點,販賣海洛│
│ │ │ │ │ │因予李啟豪,並收│
│ │ │ │ │ │取李啟豪交付之價│
│ │ │ │ │ │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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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啟豪│98年8 月│臺中縣大里│1000元 │李啟豪以其持用之│
│ │ │30日12時│市仁愛醫院│ │0000000000號行動│
│ │ │17分許 │外面 │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李啟豪
│ │ │ │ │ │,並收取李啟豪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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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啟豪│98年8 月│臺中縣大里│900元 │李啟豪以其持用之│
│ │ │31日11時│市仁愛醫院│ │0000000000號行動│
│ │ │12分許 │外面 │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李啟豪
│ │ │ │ │ │,並收取李啟豪交│
│ │ │ │ │ │付之價款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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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啟豪│98年9月1│臺中縣大里│700元 │李啟豪以其持用之│
│ │ │日15時25│市仁愛醫院│ │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至16時│外面 │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間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李啟豪
│ │ │ │ │ │,並收取李啟豪交│
│ │ │ │ │ │付之價款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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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鄧吉祥│98年5 月│南投縣草屯│1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12日14時│鎮○○路朝│ │0000000000號行動│
│ │ │4分許 │陽宮外面 │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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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鄧吉祥│98年5月 │南投縣草屯│1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13日11時│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37分至14│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時7分間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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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鄧吉祥│98年6月1│南投縣草屯│2000元 │鄧吉祥委由鄧吉富
│ │ │日14時35│鎮○○路北│ │以0000000000號行│
│ │ │分許 │投國小旁50│ │動電話與被告所有│




│ │ │ │0公尺天橋 │ │持用之0000000000│
│ │ │ │下 │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 │ │ │ │ │買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
│ │ │ │ │ │間,在左列地點,│
│ │ │ │ │ │販賣海洛因予鄧吉│
│ │ │ │ │ │祥委託購買之鄧吉│
│ │ │ │ │ │富,並收取鄧吉富
│ │ │ │ │ │交付之價款2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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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鄧吉祥│98年6月4│南投縣草屯│2000元 │鄧吉祥委由鄧吉富
│ │ │日15時5 │鎮○○路北│ │以0000000000號行│
│ │ │分至15時│投鄧吉祥住│ │動電話與被告所有│
│ │ │17分間 │處附近之田│ │持用之0000000000│
│ │ │ │邊 │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
│ │ │ │ │ │買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
│ │ │ │ │ │間,在左列地點,│
│ │ │ │ │ │販賣海洛因予鄧吉│
│ │ │ │ │ │祥委託購買之鄧吉│
│ │ │ │ │ │富,並收取鄧吉富
│ │ │ │ │ │交付之價款2000元│
│ │ │ │ │ │。 │
├──┼───┼────┼─────┼────┼────────┤
│ 11.│鄧吉祥│98年6月5│南投縣草屯│1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日14時6 │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許 │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
│ 12.│鄧吉祥│98年6月6│南投縣草屯│1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日14時50│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許 │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
│ 13.│鄧吉祥│98年6月7│南投縣草屯│2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日12時42│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分許 │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2000元。│
├──┼───┼────┼─────┼────┼────────┤
│ 14.│鄧吉祥│98年6 月│南投縣草屯│1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13日15時│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32分許 │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1000元。│
├──┼───┼────┼─────┼────┼────────┤
│ 15.│鄧吉祥│98年6 月│南投縣草屯│2000元 │鄧吉祥以其持用之│
│ │ │15日14時│鎮○○路北│ │0000000000號行動│
│ │ │4分許 │投國小外面│ │電話與被告所有持│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 │ │ │ │ │海洛因之事宜後,│
│ │ │ │ │ │被告即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販│
│ │ │ │ │ │賣海洛因予鄧吉祥
│ │ │ │ │ │,並收取鄧吉祥交│
│ │ │ │ │ │付之價款2000元。│
└──┴───┴────┴─────┴────┴────────┘
附表三:
┌──┬───┬──────┬──────┬───────────────┐
│編號│被 告│ 時間及證據 │卷 頁 出 處 │ 偽 證 內 容 │
├──┼───┼──────┼──────┼───────────────┤
│ 1. │黃崇哲│①99年4月2日│本院98年度訴│問:請提示同卷第120 頁,對於李│
│ │ │ 審判筆錄、│字第3926號卷│ 明哲筆錄所述有何意見?(提│
│ │ │ 證人結文 │第18至20、26│ 示並告以要旨) │
│ │ │ │頁反面 │答:我不知道他為何這樣講。我是│
│ │ │ │ │ 跟他帶來的人買的。 │
│ │ │ │ │問:你怎麼稱呼李明哲? │
│ │ │ │ │答:叫他的名字李明哲。 │
│ │ │ │ │問:請提示偵二卷第9 頁通訊監察│
│ │ │ │ │ 譯文98年7月2日13時23分,這│
│ │ │ │ │ 通譯文談論什麼?(提示並告│
│ │ │ │ │ 以要旨) │
│ │ │ │ │答:我要麻煩他找人,所講的跟上│
│ │ │ │ │ 次一樣是指3,500 元,我每次│
│ │ │ │ │ 都是買3,500元。 │
│ │ │ │ │問:你有聽李明哲怎麼稱呼對方?│
│ │ │ │ │答:不清楚。綽號不知道是不是叫│
│ │ │ │ │ 阿雄。 │
│ │ ├──────┼──────┼───────────────┤
│ │ │②100年6月30│臺灣高等法院│問:檢察官也是提示這份譯文給你│
│ │ │ 日審判筆錄│臺中分院100 │ 看,然後問你這些問題,當時│
│ │ │ 、證人結文│年度上更(一)│ 檢察官他所講的這個00000000│
│ │ │ │字第75號卷第│ 25號這個號碼是被告的,這個│
│ │ │ │8 至10、第22│ 是否正確? │
│ │ │ │頁反面 │答:這我真的不清楚,檢察官就是│
│ │ │ │ │ 跟我講,我就照著警詢的筆錄│
│ │ │ │ │ 跟著這樣說,這個號碼正確與│
│ │ │ │ │ 否我不知道。 │
│ │ │ │ │問:你在警詢、偵訊時所述是否實│
│ │ │ │ │ 在? │
│ │ │ │ │答:當時我真的是有害怕,有一些│
│ │ │ │ │ 並不實在的。 │




│ │ │ │ │問:哪一些不實在? │
│ │ │ │ │答:我跟李明哲已經是認識很久了│
│ │ │ │ │ ,當時我是有說他賣毒,事實│
│ │ │ │ │ 上是因為,是他來我們店理剪│
│ │ │ │ │ 頭髮,然後請我吸食,然後我│
│ │ │ │ │ 有去他家玩、有去他們家幫他│
│ │ │ │ │ 剪頭髮,他有請我吃。 │
│ │ │ │ │問:警察、檢察官有無脅迫你? │
│ │ │ │ │答:沒有。警察他當時去我公司說│
│ │ │ │ │ 這樣說就好了,不然,我怕他│
│ │ │ │ │ 問我什麼電話、號碼什麼的,│
│ │ │ │ │ 我也不知道,因為有到公司去│
│ │ │ │ │ ,搜索票來了。 │
│ │ │ │ │問:檢察官當時有沒有要求你一定│
│ │ │ │ │ 要這樣說? │
│ │ │ │ │答:檢察官是沒有,我就照警察的│
│ │ │ │ │ 筆錄去回答,我想說照這樣才│
│ │ │ │ │ 不會有問題,事實上我是應該│
│ │ │ │ │ 把事實講出來,我是邦被告剪│
│ │ │ │ │ 頭髮,他有請我吃。 │
│ │ │ │ │問:剛才檢察官提示給你看的警詢│
│ │ │ │ │ 筆錄跟檢察官的偵查筆錄,為│
│ │ │ │ │ 何你會回答是用0000000000這│
│ │ │ │ │ 支電話? │
│ │ │ │ │答:問我當時,我也沒想說是哪支│
│ │ │ │ │ 電話,我都慌了,很緊張,然│
│ │ │ │ │ 後就是這樣子,我根本就不曉│
│ │ │ │ │ 得,然後他就直接提示說「就│
│ │ │ │ │ 是這樣子,你有跟被告聯絡」│
│ │ │ │ │ ,有這個還是怎麼樣,但事實│
│ │ │ │ │ 上我確實有跟李明哲聯絡沒有│
│ │ │ │ │ 錯,我們是朋友他經常會在我│
│ │ │ │ │ 的美容院消費。 │
│ │ │ │ │問:警察說要叫你配合不然就搜你│
│ │ │ │ │ 公司,是何意思? │
│ │ │ │ │答:他們就持搜索票來,意思是說│
│ │ │ │ │ 我跟李明哲有買賣關係,我說│
│ │ │ │ │ 我們那邊是公司的,但事實上│
│ │ │ │ │ 他是請我,沒有買賣。他是來│
│ │ │ │ │ 給我做頭髮,然後他請我吃的│




│ │ │ │ │ 。 │
│ │ │ │ │問:他請你吸食毒品就對了? │
│ │ │ │ │答:對。 │
│ │ │ │ │問:你說李明哲有請你的時間,就│
│ │ │ │ │ 是在警察局所講的7月2日、7 │
│ │ │ │ │ 月24日? │
│ │ │ │ │答:應該是,我忘記了,應該是吧│
│ │ │ │ │ 。 │
│ │ │ │ │問:剛剛檢察官有提示警詢筆錄、│
│ │ │ │ │ 檢察官偵訊筆錄給你看,當時│
│ │ │ │ │ 你會那樣答,是不是因為他們│
│ │ │ │ │ 提示電話通聯上的那個時間,│
│ │ │ │ │ 你確實有用你所持用的那支電│
│ │ │ │ │ 話跟被告做通聯,且你們通聯│
│ │ │ │ │ 內容確實如所提示的通訊監察│
│ │ │ │ │ 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只是說,│
│ │ │ │ │ 你沒有去注意被告他所使用的│
│ │ │ │ │ 電話號碼是那一支,是不是這│
│ │ │ │ │ 樣? │
│ │ │ │ │答: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就是他們│
│ │ │ │ │ 怎麼說,我跟著怎麼走。 │
│ │ │ │ │問:你是否確實有於通訊監察譯文│
│ │ │ │ │ 上載的時間跟李明哲電話聯絡│
│ │ │ │ │ ,也有講那些話嗎?至於被告│
│ │ │ │ │ 當時通話的電話是哪一支,你│
│ │ │ │ │ 當時接受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
│ │ │ │ │ ,你並沒有去注意是哪一支,│
│ │ │ │ │ 你就照你所知道的來回答,是│
│ │ │ │ │ 不是這樣? │
│ │ │ │ │答:這個我真的並不是很清楚,當│
│ │ │ │ │ 時他們就問說「這是何時何時│
│ │ │ │ │ 」,我就「喔喔喔」,因為我│
│ │ │ │ │ 也不曉得,他們就怎麼問我就│
│ │ │ │ │ 怎麼答,筆錄怎麼寫,到檢察│
│ │ │ │ │ 官那裡,我就照警察局的這樣│
│ │ │ │ │ 講,因為我怕會有問題,我當│
│ │ │ │ │ 時很害怕,就是因為是突然來│
│ │ │ │ │ ,就看,然後就已經全部什麼│
│ │ │ │ │ 都出來了,說什麼時候、什麼│
│ │ │ │ │ 時候、這是什麼電話、你跟誰│




│ │ │ │ │ 聯絡。事實上我是有跟他聯絡│
│ │ │ │ │ 過,確定的時間、地點,其實│
│ │ │ │ │ 我真的根本沒辦法去記起來。│
│ │ │ │ │問:你後來在地方法院時你是說,│
│ │ │ │ │ 被告李明哲他會帶人來,你再│
│ │ │ │ │ 把錢交給那個帶來的人,然後│
│ │ │ │ │ 跟他買安非他命,是不是這樣│
│ │ │ │ │ ? │
│ │ │ │ │答:不是,沒有,不是這樣。我是│
│ │ │ │ │ 說我並沒有跟他有任何的交易│
│ │ │ │ │ ,他有跟朋友來,他朋友我也│
│ │ │ │ │ 不熟,我也不知道那是誰,我│
│ │ │ │ │ 也沒辦法交代。 │
│ │ │ │ │問:你是不是有買安非他命?安非│
│ │ │ │ │ 他命是誰給你的?錢你交給誰│
│ │ │ │ │ ? │
│ │ │ │ │答:我沒有買安非他命,是他請我│
│ │ │ │ │ 的,因為他在我們這邊做頭髮│
│ │ │ │ │ ,是他請我的。 │
│ │ │ │ │問:你安非他命都是在什麼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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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