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90號
TCDM,101,訴,690,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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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恆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恆裕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五七之二五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因涉嫌毀損建築物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供承犯罪,足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且因後續毀損賠償之金額龐大,又雖坦承犯行, 然所為陳述內容與部分共犯仍略有差異,而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及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 有羈押之必要,是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 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 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 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茲因聲請人即被告林恆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 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 於臺中市外埔區山腳巷57之25號後,停止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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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