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88號
TCDM,101,訴,688,2012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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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晟安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羅至偉
被   告 馮天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晟安羅至偉馮天駿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魏晟安羅至偉馮天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情形,犯嫌重大,復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01 年4 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及於101 年5 月23日進行審理程序訊問被告等3 人後,被告等3 人均坦承犯行,雖已無與共犯勾串之虞,惟仍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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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