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明良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1839號、第4248號、毒偵字第286 號),及追加起
訴(100 年度偵字第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明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趙明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審認結果,認被告本案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2 次及販賣第二級毒品4 次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並於101 年5 月2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613號、第914 號判處被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13 、第914 號刑事判決可參,由於被告係受重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尚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