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9號
TCDM,101,簡附民,9,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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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廖來學即誠昌機車行

被 告 郭羿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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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